>>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协工作 -> 理论研究
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水平
2025-09-24 09:07:59   来源:华兴时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首次确立了“协商民主”概念,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方向,并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置于我国政治体系改革的范畴之内,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我们党历来深刻把握民主和民主建设的客观规律性,充分认识到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中国民主实践的一种重要形式,它的发展必须遵循民主法治化的基本规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首先需要厘清二者的内在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全面依法治国是两个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核心议题。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强调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人民内部各方面进行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而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民主不仅是一种国家制度,更是一种以法律支撑的制度体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深厚的民意基础和正当性来源,确保法律法规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人民意愿、汇聚人民智慧。反之,法治则为协商民主的有序、规范、有效运行提供了制度框架和程序保障,使其免于随意化和形式化,将协商成果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只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才会在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的规范下进一步发挥独特优势。只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运用社会主义法治形成规范的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运作才能取得更大实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强调在参与讨论和集体反思的过程中尊重各种不同的利益和观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的规则和方法。这就需要通过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广开言路,畅通议政渠道。让人民群众通过规范的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沟通和协调不同意见,并通过适当的机制集中正确的意见,形成决议并加以实施。这些程序、机制等,只有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和相对稳定性,才能让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更全面、更深入地嵌入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为化解社会矛盾、调适利益关系、凝聚各界共识作出贡献。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保障的多层次制度框架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保障并非依赖单一法律,而是由一系列从国家根本大法到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构成的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体系支撑。首先,宪法的根本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最高层级的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宪法文本中未直接出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表述,但其核心制度载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了宪法的明确确认。1982年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政治协商制度的地位。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载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为以人民政协为主要平台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与此同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为公民平等参与协商、平等表达愿望和诉求、平等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献言献策提供了宪法保障。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程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为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融入立法过程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性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除此之外,该法通过具体条款将协商精神操作化。例如,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等制度,都是协商民主在立法领域的体现。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直接规范。自1982年以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历经多次修订,不断适应协商民主发展的需要。2018年修订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次修订在总纲中明确写入“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并首次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为“专门协商机构”。这不仅是对协商民主价值的确认,也清晰界定了人民政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责和作用。2023年修订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了政协的性质定位和职能表述,丰富了团结奋斗的内容,为新时代政协工作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遵循。

  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如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为我国公民参与政府治理协商确立了实体法基础。在行政救济领域,公民参与协商的权利也逐渐获得了法律确认。总体而言,我国多层次的制度架构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有力支持。

  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基本路径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是一个动态发展、不断完善的系统工程。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挑战,如在许多基层实践中,相关的保障多为地方性、部门性的规章或规则,其法律位阶不高。此外,关于协商成果的法律效力、协商程序被违反后的法律监督与纠错机制、特别是合规评估机制被提及的较少,这表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硬法”保障体系仍有待加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加强顶层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律框架。建议启动并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协商民主相关法律,作为该领域的“基本法”衔接现有法律,协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同时进一步明确协商民主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协商、增进共识等基本原则;从法律层面确认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基层协商等渠道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定位;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各方主体的权利,如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相应协商活动的法定权利和途径。

  细化程序规范,增强协商过程的刚性约束。民主的生命力源于程序的严谨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首先应着重细化协商程序,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因此,需要规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启动与参与程序,明确规定哪些事项需要经过协商程序,并设定协商的启动条件。其次应建立科学、公正的参与方遴选机制,确保参与者的广泛性、代表性。以及确立标准化议事规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协商活动,制定标准化的议事规则,包括信息公开、议题设置、材料提供、自由辩论、共识形成等环节,保障协商的质量。最后推行全过程记录与公开制度,要求对协商的全过程进行正式记录,包括各方主要观点、争议焦点、最终达成的共识以及未达成共识的意见。

  完善监督与问责体系,保障协商权利落到实处。没有监督和问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容易被形式化。对于干预或操纵协商过程、对协商成果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等行为,应通过立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公民的协商权利受到侵害提供明确的申诉和救济渠道。当然,还需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与政协民主监督,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协商民主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采取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以及要进一步发挥政协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民主监督作用。

  (作者 雷晓萍  单位:中共宁夏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包瑞